六O年代台灣的疾病保險制度

 《文星》第九十四期 (十六卷三期)  五十四年八月一日

藥學二  陳柏全
出版

社會福利我國疾病保險制度的檢討 …… 吳基福       DSC01212.JPG

 

 

台灣在民國三十九年建立了勞工保險制度,在民國四十七年公布了「勞工保險條例」、「公務人員保險法」,勞工保險條例包含生育、傷害、疾病、殘廢、老年、死亡六項;公務人員保險法除此六項外還有一項眷屬喪葬,並且附有離職退費。DSC01211.JPG

 

當年的制度可以說極不完善,縱然出於良善,以保障社會安全為目的,但由於設計錯誤、運營脫軌而變質。雖然勞保、公保屬於疾病保險制度,但奇怪的是這兩項制度的設計及運營沒有由醫療方面機構參與,反而幾乎全由商務、官僚機構負責。

 

當時的勞工保險限制很多,如:僅給付住院診療而不給付門診診療,對住院的日期有所限制。而住院診療的給付僅限於職業傷害、職業病、因普通傷害或罹患疾病者,但不包括法定傳染病、結核病、精神病。除此之外,勞保局還制定「勞工保險各科疾病住院醫療日數預計表」,「指定醫院用藥原則」,「抗生素及有關用藥程序」等不合理的規定,強烈限制了勞工就醫的自由與醫生處方的自由。不只如此,那時的勞工保險是有指定醫院限制的,這又限縮了被保險人選擇醫師的權利,使不少勞工放棄保險權利轉而向自己信任的醫師求治

 

疾病保險初實行數年,由於制訂制度的官員對於醫學領域知識的缺乏,而產生許多不合常理的規定,勞保只保重症而不管輕症的作法,相當於變相鼓勵病患拖小病拖到大病,拖到需要住院的程度才去勞保指定醫院求治。例如職業性的礦工炭疽病、矽肺病屬於慢性病,在初期症狀輕微,由於勞保不保,礦工因貧困而無法自行就醫,直到因勞成疾而住院,而住院又不得超過期限,疾病尚未痊癒就被迫退院,相當不人道。

 

勞保每人每年平均住院費僅九十七元,只相當於五粒抗生素,經費的短少,也致使醫師無法使用較好的醫藥,有些病患可能可以籌出錢購買較為昂貴的藥品,但其他病患就只能接受品質較差的醫療。公務人員疾病保險的住院給付是勞工保險的二點二四倍,與外國的診療費較為接近,也擁有較好的醫療照顧。

 

吳基福先生不僅指出勞保、公保的問題癥結,在文末也提出四點改革方案,如:將國家土地增值稅用於社會福利;拉平公保、勞保間給付的重大差額並保障病患醫藥待遇的平等;保障被保人選擇醫院醫師的自由及醫生處方的自由;國家疾病保險制度的設計需有醫師公會代表、勞資雙方代表參加。後來政府有沒有照這些方向修訂法案並不清楚,但之後在民國五十七年、六十二年皆有對勞工保險條例進行修法,在之後的數十年在社會安全制度方面也有陸續制定、修訂許多法令。

 

吳基福先生是台灣醫界的典範人物,高雄旗山人,曾經於日本醫科大學就讀博士,回鄉後首倡全鎮醫療保險,1953年還完成了全台第一次角膜移植手術。吳基福先生不僅在眼科領域享有盛名,還成為立法委員不遺餘力推動醫政相關法令,除此之外也創辦了台灣時報、遠東時報,

 

 

我比較喜歡《現代文學》、《文星》,現代文學就跟它的名字一樣,內容主要以文學為主,各期有不同的主題,然而雖然平常以現代文學為主,第四四期、四五期較為不同,這兩期是中國古典小說專號,而第四十六期則是現代詩回顧專號,這類專號讓我覺得很特別 。而《文星》名字好聽,內容相當多元豐富,恰巧發現有篇「我國疾病保險制度的探討」,稍加閱讀後覺得相當有趣,本想試著描寫那年代前後勞工保險的演變,但未能找到適合的資料而作罷,不過倒是意外發現吳基福先生這位不得了的人物,還真是吃了大驚。

建議增辦勞工疾病保險案.bmp 

建議增辦勞工疾病保險案(這是額外找的資料,並非吳基福先生所提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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